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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次起诉离婚主张抚养女儿,女儿愿随被告生活怎么办?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6) 浏览 185

案件事实:原告曾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在其中主张抚养女儿。原告与前夫于1999年3月12日生育一子周某,后前夫因病去世。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2003年6月23日,双方在武隆县沧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5日生育女儿王某乙。2005年,原告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亲朋好友劝解,被告认错道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申请撤诉,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裁定准许撤诉。2014年2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1月13日,原告第三次提起本案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征求了原、被告女儿王某乙的意见,王某乙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王某甲共同生活。经调解未果,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其离婚意愿坚定,若勉强维持婚姻关系,不仅无法改善双方的生活状况,反而可能对家庭和谐与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应考虑其本人意愿。本案中,婚生女王某乙已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且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法院在充分尊重王某乙意愿的基础上,采纳了被告抚养女儿的主张。
在此提醒大家,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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