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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将房产处分给子女,房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26) 浏览 191

原告大李与被告为亲兄弟姊妹关系,原告为家中长子。2003年,原告、被告及其父母与部分亲戚在二儿子家中共同签署了一份《住房拆迁新住房返还协议》。该协议约定:“新住房竣工后,由大李承担新房补差及旧房拆迁款,房屋产权归大李所有,所有相关费用(包括水电气增容、设备款、电话、闭路等)均由大李支付。父母出资一万元后,有权在新房中居住至去世。”协议签署时,母亲因不识字,由父亲代签,二女儿未到场,由大女儿代签。2008年,父亲向大李出具收条,确认已收到大李支付的住房房款45450元,房屋继承费已全部结清,房屋产权应归属大李。

父母去世后,原告大李提起诉讼,主张该协议是其父母对其财产的处分安排,具有遗嘱和有偿转让的双重性质。原告已按协议付清全部款项,现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遭到被告拒绝。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被告则辩称,该协议并非遗嘱,而是父母在生前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协议未由母亲本人签字,仅由父亲代签,且二女儿未在场,因此该协议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导致母亲晚年租房居住,故其有权继承父母遗产。

针对上述争议,笔者认为,首先,该协议并非遗嘱。根据《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或安排,并在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单方性,二是死因性,三是要式性,四是不可代理性。而本案中的协议,虽由父母与原告签订,但并非在父母死亡后才发生效力,而是基于双方在生前达成的合意,约定在特定条件满足后,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因此,该协议不符合遗嘱的法律定义,不能作为遗嘱处理。

其次,该协议应视为一份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父母作为房产的所有人,有权处分其财产。该协议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明确的标的、价款、履行条件等,且系在父母与原告之间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有其他子女及亲戚在场见证并签字,表明其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尽管该协议在形式上不够规范,缺乏违约责任等条款,但其本质仍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合同的实质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本案中,协议明确约定在原告付清旧房拆迁款后,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已履行该义务,因此合同的生效条件已成就,协议应依法生效。

综上所述,该协议应认定为父母与原告之间订立的合同,而非遗嘱。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完成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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