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离婚后女方能否承租丈夫婚前公房?法律解析与适用原则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71

一名女教师于1989年2月经人介绍与姜某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3岁。由于结婚后单位无房,夫妻二人一直共同居住在张某承租的一间公房内。一年前,张某有了外遇,经常不回家,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女教师决定与姜某离婚,并提出希望由自己抚养女儿。姜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离婚后公房只能由他继续承租,若属实,女教师母女将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

那么,离婚后妻子是否可以继续承租丈夫名下的公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

一、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住房,离婚时双方均为该单位职工的;
二、一方婚前以借款方式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三、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四、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拆迁而获得对方的承租权;
五、夫妻双方单位共同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六、一方将其承租的单位房屋交回原单位或转交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为其调换房屋的;
七、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此外,在夫妻双方均有承租权的情况下,法院在处理时将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根据上述规定,女教师与姜某的婚姻关系已存续五年以上,她完全有权利承租姜某婚前承租的公房。如果双方均具备承租资格,法院将依据上述原则,优先考虑由女教师抚养子女,同时兼顾女方的权益,确保其和孩子有稳定的生活环境。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