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政策能否成为毁约理由?法院:重大误解不成立
叶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定购单》,约定叶某订购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支付定金40000元。协议中明确约定,若买方未按约定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买方违约,支付的定金将被没收,定购单随之解除。同时,叶某在签署时已申明其符合2011年3月3日起实施的《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告》中的购房条件,并已知悉各商业银行最新的差别化信贷政策。若因叶某的申明内容虚假,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或按揭贷款等法律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叶某在签署定购单后支付了定金,但最终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叶某主张自己在签订定购单时因对限购政策存在误解,认为自己属于限购人群,因此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定金。A公司则认为叶某未履行签约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指出在购房过程中已向叶某出示限购政策的相关材料,且叶某可通过出售现有房产来满足购房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已对购房政策及贷款条件进行了充分提示,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叶某在签订定购单时,已知悉相关限购政策,且该政策自2011年3月3日起实施,距叶某签订定购单已有一年多时间,其应具备相应的了解能力。根据限购政策,市区内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将被暂停购房资格,但叶某作为本市户籍居民,仍可通过出售现有房产来满足购房条件,因此其并非必然无法购房。
此外,即便叶某对政策存在一定的误解,由于定购单已作出明确提示,普通购房者在签订协议时只需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即可知晓相关限制。叶某未对政策内容进行核实,直接签署协议,其对误解的产生存在重大过失,A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因此,叶某主张构成重大误解的理由不成立。
在商品房认购纠纷中,若一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及相关政策,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疏忽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