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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被抵押后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64

2003年9月6日,刘某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XX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价为18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于2004年4月8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XX公司也依约将房屋交付给了刘某。2005年5月8日,刘某以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退还给XX公司,由XX公司返还购房款18万元。

经调查,XX公司于2002年已将该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工商银行,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但值得注意的是,XX公司在预售该房屋时已获得工商银行的同意。此外,刘某提起诉讼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证已于2005年6月8日注销,抵押权随之消灭。

关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效力问题,我国法律经历了从“须经债权人同意”到“通知债权人或告知受让人”再到“无条件转让”的演变过程。首先,《民法通则意见》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其次,《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则规定,抵押人可以在不转移抵押物占有、不影响抵押权行使的前提下,将抵押物转让,但需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最后,《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即使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只要抵押物已办理登记,转让行为仍为有效。该解释虽未直接规定转让行为的效力,但从其内容来看,抵押物的转让行为在完成登记后依然有效,同时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和受让人涤除权,以平衡各方利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XX公司出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屋给刘某,虽然未告知刘某该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但因已办理抵押登记,其转让行为仍应认定为有效。此外,抵押权证在2005年6月8日注销后,抵押权已消灭,抵押权人的债权也已得到清偿,刘某作为受让人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权益不受影响。因此,刘某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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