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遭遇一房两卖能否要求交付房屋?法院如何判决?
2012年12月,孟某与曲阜某房产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孟某购买该房产商的一套楼房,总价款为22万元,房款需在2012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需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规定房屋应于2013年12月底前交付,若逾期交房,房产商应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孟某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但剩余房款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2014年3月,孟某得知该房屋已被房产商出售给他人,房产商也承认已将房屋卖给第三方,并通知了孟某。
房产商辩称,由于孟某未按时支付全部房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其依法行使了解除权,且已通过电话及多次当面方式通知孟某解除合同。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孟某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但房产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依法解除合同,因此该主张不成立。
法院进一步指出,房产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因此,房产商应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并自2014年4月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孟某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