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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退房房款利息谁来承担?法律解析与维权指南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59

刘女士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屋,但因总房款高达70万元而犹豫不决。公司工作人员李先生察觉到她的顾虑,建议她通过银行贷款购房,按揭付款。刘女士随后向银行申请贷款60万元,并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半年后,房地产公司通知刘女士可以接房。然而,刘女士在验房时发现,房屋的面积误差比例高达5%,且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要求公司退房。房地产公司起初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绝沟通。最终,在刘女士多次交涉后,公司才同意退房。此时,距离购房已过去一年半,刘女士已向银行支付了2万元的贷款利息。

在向房地产公司索要相关损失未果的情况下,刘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本案中,刘女士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然而,房地产公司在刘女士已支付首付款并按月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房屋建设,导致房屋在面积、主体结构和质量等方面均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刘女士的合同目的。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非违约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因此,刘女士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刘女士因贷款产生的2万元利息,以及首付款所应得的银行存款利息。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刘女士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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