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与样板房不一致,购房者能否退房?法院判决关键点解析
2014年2月,王女士与李先生夫妇看中上海亮日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处住宅项目。他们在售楼处观看了小区的沙盘模型,并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了结构相同的样板房,还实地查看了房屋的北立面。同年3月,双方决定购买二楼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总房款为88万余元。签约当天支付了26.8万余元,第二个月又支付了61万余元。
同年7月,王女士和李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房时,发现该房屋的朝南次卧窗户前有一堵高墙,遮挡了窗外的景观,对此他们表示非常不满。随后,王女士于同年8月向房产公司提交了一份“退房申请”,认为由于房屋与样板房在朝南次卧窗户方面存在差异,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和李先生于2014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88万余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购房时均未对朝南次卧窗户与样板房存在差异提出异议。但根据常理,在双方未明确约定样板房必须与实际房屋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样板房仅作为购房参考,允许因楼层、位置等因素存在差异。原告在购房时已有机会实地查看房屋外部情况,若其充分观察,应能发现窗户视野受限的问题。此外,被告提供的“钥匙交接确认单”显示,房产公司直至2008年6月才获得该房屋所有楼层的钥匙,表明房屋在交付前尚未完全完工,原告对此并无重大误解或被欺诈的情形。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女士和李先生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