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手续瑕疵致房屋无产权,业主有权拒付余款
李先生于2011年9月与房山区某经济联合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联合社开发的位于房山区良乡镇某小区的一套楼房,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600元。根据合同,李先生应在2011年9月支付首付款,剩余房款通过银行按揭支付。合同还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后360日内,为李先生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并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李先生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多次要求开发商提供产权登记资料未果,遂于2013年12月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开发商因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自愿减少购房款5万元,李先生随后撤回起诉。此后,双方于2014年5月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7万元,李先生于2014年5月支付首付款10万元,剩余17万元通过按揭支付。开发商承诺在限期内为李先生办理北京市大产权。
然而,李先生仅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开发商已交付房屋,但剩余17万元购房款至今未支付。产权登记期限届满后,开发商却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4年3月,房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通知撤销该小区的用地手续。据此,法院认定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存在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是导致无法办理贷款及取得产权证书的主要原因,李先生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
因此,法院驳回了开发商要求李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