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小姐携款逃跑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2014年7月,王某和张某在日照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处与工作人员陈某签订了一份《预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分别缴纳了5万元购房定金,陈某也向二人出具了定金收据。然而,当房屋建成后,王某和张某持协议及收据要求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公司却以未收到定金为由拒绝签约。为此,王某和张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房地产公司需双倍返还王某和张某的定金。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公司从未进行过楼盘预售,也未委托任何人或机构销售房产,陈某并非其员工,且其私刻公章收取定金并签订协议,因此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该公司售楼处长期以公司员工身份工作,且以公司名义收取定金并签订协议,足以使王某和张某产生其行为代表公司的合理信赖。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据此,法院确认《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王某和张某已缴纳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