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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毁约频发,守约方能否享有房价升值收益?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31

张先生表示,今年春节期间,他和女儿选择留在深圳,将全部假期用于看房购房。最终,他们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在梅林关外某小区以每平方米约5000元的价格,成功签下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当时,张先生缴纳了2万元订金,并拿到了卖方出具的收条。然而,令他始料未及的是,深圳房价在春节后迅速上涨,龙华片区的二手房价格也随之攀升。此时,卖方已经办理好身份证,却迟迟不愿办理过户手续,反而通过中介向张先生提出加价五六万元的要求。当张先生表示,原本50多万元的购房款已是全家积蓄的全部时,卖方则提出愿意赔偿4万元以换取合同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官认为,合同违约应让守约方获得应有的补偿,使其仍具备购买同区位、同类型房屋的能力。这种做法不仅是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市场公平交易的引导,强调民事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房屋在合同期间的升值部分,应归守约方所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即房屋的差价,来判定赔偿金额,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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