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居间失败,下家能否索赔?解析“包购纠纷”与法律风险
张某通过房产中介看到广元路上一套二手房挂牌出售,认为该房源较为合适,遂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他向中介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然而,当中介联系上房主并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后,将意向金转交时,房主却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出售。无奈之下,中介通知张某,此次居间未能成功,建议其另寻房源或取回意向金。张某对此不满,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买卖条件,并支付了意向金,最终未能成交,中介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将中介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定金法则”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赔偿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在类似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是下家认为,既然已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并支付了意向金或部分房款,中介就应确保交易成功,否则即构成违约。此类纠纷通常被称为“包购纠纷”,即下家误以为中介有义务促成交易,否则即为违约。
然而,法院并未支持此类主张。居间服务本质上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其核心特征在于“居间性”,即中介并非上下家的代理人,其行为属于事务性操作,不构成法律行为,因此不能决定买卖是否最终达成,也不承担上下家的任何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居间未能促成合同成立,中介不得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居间活动中的商业风险,依法应由居间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