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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房主隐瞒真相能否索赔?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88

刘某因购买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将房主金某及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房山法院。据刘某诉称,其在汇通百家的介绍下,与金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订购协议》,协议签订前,金某曾保证该房屋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房屋上市交易规定,并在补充协议中承诺房屋可上市交易且无产权纠纷,若无法上市交易,金某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庭审中,金某否认拥有购房合同,并对补充协议表示不认可。刘某称,其已支付定金10万元及购房款10万元,但后经中介公司核实,发现该房屋契税未满五年,无法上市交易。刘某认为金某存在违约行为,遂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购房款。

汇通百家则辩称,其促成交易是基于金某此前明确表示房屋已满五年。在发现房屋不符合条件后,公司已向金某发出告知函,要求其解除合同并退还刘某的定金和房款。公司表示愿意解除合同,但认为中介费不应退还,因其已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交易。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金某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有效,但金某在明知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仍与刘某签约,并收取定金和房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刘某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还购房款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同时,法院指出,尽管汇通百家在交易中起到了中介作用,但由于合同无法履行,其收取的中介费也应予以退还。最终判决解除房屋订购协议,金某返还刘某定金20万元、退还购房款10万元,汇通百家退还中介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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