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原房主拒不迁户口违约如何索赔?法院调整违约金至12万元
卢先生与吴先生于2010年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卢先生以139.5万元的价格购买吴先生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合同签订后,因房价上涨,吴先生心存不满,双方于2010年3月达成补充协议,卢先生同意将购房款提高至149.5万元,并明确约定吴先生应在房屋过户后60日内将原户口迁出,逾期未迁出的,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若超过10日仍未迁出,则按卢先生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违约金。
2010年4月,卢先生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吴先生也配合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直至2013年10月,卢先生试图将女儿和女婿的户口迁入时,发现吴先生的户口仍未迁出,甚至在2013年初,吴先生因孩子出生,将孩子的户口也迁入了该房屋。此后,吴先生多次要求卢先生迁出户口,但未果。
2014年9月,卢先生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迁出户口并赔偿2010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违约金共计近27万元。吴先生辩称,自己因无其他住房且无亲属可投靠,无法将户口迁出,且卢先生未因此遭受实际损失,违约金过高,不应支持或应适当减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吴先生要求卢先生迁出户口的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故予以驳回。但房屋买卖合同中已对户口迁移作出明确约定,吴先生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支持卢先生主张的违约金,但认为约定金额过高,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最终,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12万余元,并作出相应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吴先生也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