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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蓝花787万元为妹妹买房 无偿赠与可以避税吗?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7-22) 浏览 154

王祖蓝花787万元为妹妹买房

据香港媒体《东网》12月23日报道,艺人王祖蓝早前先后以1.14亿港元(约合1亿元人民币)和3700万港元(约合3311万元人民币)买入逸珑湾两个单位送给老婆李亚男和妈妈,而日前他再豪掷880万港元(约787万元人民币)于同一个屋苑,买入另一个700多尺单位送给妹妹。全家住于同一屋苑,方便照应。

作为家庭成员一份子的王祖蓝,回复媒体称:“知道香港现在买楼都好困难,自己有能力,想在开始的时候帮妹妹一把,(给了800万港元?)其实是将以前的房子卖了,我又补了一些,楼换楼,(照顾家人?)万一自己有个三长两短,家人也会有容身之所。”(新闻来源:北青网)

无偿赠与可以避税吗?

如果房产赠与发生在我国,无偿赠与可以避税吗?

对于无偿赠予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相关规定,除法定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须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中,78号文规定的法定“免税”情形为: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78号文,上述情形下,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赠与人针对上述特定对象无偿赠予房屋,不需要缴纳个税。那么,对于其他情形下,受赠人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从税收立法来看,并无明确规定,行政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因此,不应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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