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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买房假离婚成真 丈夫起诉追回婚前房产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88

夏先生与周女士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夏先生通过集资方式购置了位于昌平区南口镇的一处房产。2015年5月,两人为了节省购房交易税费并享受优惠房贷利率,商议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手续,并约定待新购房产手续完成后复婚。夏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南口镇的房产为共同共有。然而,离婚后夏先生曾多次试图与周女士复婚,但遭到拒绝。因此,夏先生认为周女士以虚假理由骗取其信任,导致协议离婚,现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共同共有的约定,主张该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记者注意到,双方对离婚原因存在不同说法。周女士称,离婚主要因夏先生存在外遇,且其父母不愿帮忙照顾孩子,导致家庭矛盾加剧,感情破裂。她还表示,住房卡上的名字仍是她个人,且住房卡信息未发生实际变更。

针对撤销房产共有约定的法律依据,夏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该房产属于夏先生的婚前财产,他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其列为共同共有,应视为一种赠与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需以实际履行为基础,若未实际发生,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该行为。目前,该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具体办证时间尚不确定。

周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则表示,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在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应视为一种合法的财产约定,具有约束力。他们强调,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特别规定。

庭审结束时,夏先生表示不接受调解,本案尚未当庭宣判。

关于“为买房假离婚”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2条、第31条和第35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只要依法办理离婚和复婚手续,其行为并不违法。然而,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以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均属违法。《刑法》第201条进一步指出,若纳税人通过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若能有充分证据证明这对夫妇的离婚行为是为了逃避房产交易相关税费,则其行为可能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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