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房产将被拍卖真相卖房女子被判15年合同诈骗罪
隐瞒房产真相的女子任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15年。任某经营公司不善,拖欠银行大量贷款,银行遂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随后决定对其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然而,在拍卖前夕,任某将该房产挂至中介进行出售,李某夫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近千万元购房款,任某却将所得房款挪作他用。北京晨报记者昨日获悉,任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任某故意隐瞒其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即将被拍卖的事实,与李某、苏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共骗取购房款910万元,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公司经营。2014年11月28日,该房屋被依法拍卖。2015年11月,任某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任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任某辩称其只是挪用了李某、苏某的购房款,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进一步指出,任某将91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且经营所得足以偿还欠款。此外,苏某夫妇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而任某有归还欠款的意愿,只是因苏某拒绝接听电话和回复短信,导致其未能及时偿还。
被害人苏某作证称,2013年12月,她通过中介看中了朝阳区的一套房产,与任某在中介处见面协商购房事宜。任某当时表示该房屋无任何纠纷,仅在银行做了抵押,承诺只要她支付200万元定金,就能在2014年2月1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之后便可正常过户。出于信任,苏某与任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于当日支付了200万元定金及5万元中介佣金。根据合同约定,剩余900万元应在2014年3月1日前付清。
付款后,苏某一直等待房屋解押并完成过户,期间任某多次以偿还贷款金额不足为由要求她提前支付部分房款,最终苏某共支付了910万元。此后,她多次催促任某办理解押及过户手续,但任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关于被查封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二)已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存在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转让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维护民商事合同效力、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应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若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若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则应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规定,法院在认定强制性规定的性质时,应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权衡各方权益,包括权益类型、交易安全及所规制的对象等。若强制性规定旨在禁止特定合同行为,且该行为一旦发生即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若强制性规定仅限制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或某种合同履行行为,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更加审慎,必要时应征求相关立法部门意见或请示上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