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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忠贞房产证上只写妻子名字 能否分割要看举证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7-29) 浏览 151

为表忠贞房产证上只写妻子名字

2001年9月,大学毕业来广州的余先生结识了同事廖小姐,两人很快坠入爱河。一年多后,两人希望能在广州为他们的爱情筑一小巢。但面对高昂的房价,两人不得不勒紧裤带过日子。幸运的是,双方父母都体谅他俩的难处,愿意给予适当资助。2003年12月份,他们付清12万元首付款后,搬进了位于东圃的新家,并很快办了结婚证。然而好景不长,今年初,夫妻俩感情破裂,最后决定离婚。此时,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因财产分割而凸现出来。原来当初办理房产证时,余先生为讨爱人欢心,坚持在房产证上只写下廖小姐一个人的名字,希望用房产来表白和担保自己对爱情的忠贞。然而,妻子请来的律师却告诉他,因为房产证上只有女方的名字,离婚后他将不再是房子的共同主人,必须另寻住处。

余先生说,房款除了双方父母各自资助了两万元外,其余的钱都是用他们的积蓄。至于两人对首付款支付的具体比例,他说不记得了,但自己至少也得占四成。“当初是为了表忠贞,但不是说我不要房子!谁会想到今天?难道我真不能享有房子的权益?至少我父母支持的那一部分还是得还给老人吧?”

能否分割要看举证

时下,有很多未婚情侣都在共同贷款买房。未婚情侣共同贷款买房,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各自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同支付房屋首付款,然后一起承付房屋每月的贷款;二是由男方或女方一方单独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贷款则由双方共同承担;三是由男女双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而子女两人仅需在婚前或婚后共同向银行承担还贷义务。

在以上三种不同情形下,如果购房的情侣因种种原因尚未结婚就分手,或者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却又打算离婚的,该套房屋及其有关出资、房屋贷款的最终处置等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在购买房屋时,房产证上究竟登记了几个人的名字,也将使男女双方在分配房屋时,承担不同法律责任。对于余先生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产证登记在廖小姐名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应为廖小姐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也为廖小姐的个人债务。若余先生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他曾共同出资,也曾参与还贷,那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余先生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廖小姐应予以返还。如果余先生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要求对所购房屋进行分割处置的未婚情侣。

余先生的父母资助的两万元能够返还吗?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余先生父母的资助行为发生在余先生结婚前,应该认定为对余先生的个人赠与。余先生要想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承担起较重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力,那么他在分割房产及有关财产权益时,仅能拿回自己的出资及其偿还的部分贷款,但其无权分割房屋产权及分享房屋升值所得的收益。

以上就是现实生活中常遇到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纷繁复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期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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