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万商铺出租反被起诉,房东为何成被告?法律如何界定?
4000万元房产出租竟成他人债务担保,李光远的遭遇令人唏嘘。2010年,他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购置了一处商铺,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地段繁华,很快便吸引了招商银行太原兴华街支行前来租赁。双方于2009年达成协议,租期为10年,年租金为200万元,但招商银行在租赁时提出,由于该商铺尚未取得房产证,李光远还需做出让步——将租金抵押。根据合同约定,租金打入李光远账户后,银行会冻结其中一半,他无法自由支配。李光远虽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但考虑到房产证迟早会办下来,还是同意了。
2013年,房产证终于下发,李光远随即提出三项要求:一是改为一年一付租金,二是要求提高租金标准,三是解冻被冻结的300万元租金。然而,招商银行方面并未直接满足这些要求,而是提出其他条件,希望李光远协助其完成贷款业务。最终,李光远在权衡利弊后,同意为一家名为山西瑞达鑫物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以换取额外收入。三方协商后,银行向该公司发放了1800万元贷款,李光远以其房产作为担保,贷款期限为三年。
然而,2016年贷款期满时,瑞达鑫公司因经营不善,不仅未能偿还本金,其负责人徐瑞峰也突然失联。招商银行随即起诉李光远,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诉讼,李光远感到震惊,他始终认为,当初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公司还款与他无关,为何现在却要他承担房产被抵押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租赁人并无义务为房东寻找新的承租人。因此,房东单方面要求续租或转租,缺乏法律依据。押金属于承租人的财产,房东若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承租人有权依法维权。
维权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解决,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协商无果,起诉是最直接的方式。只要能够证明租赁关系存在且已终止,房东存在扣押押金的行为,即可向法院主张返还押金并要求赔偿。此外,若房东长期不交房租、不搬离,承租人也可以选择报警,由警方介入调解或处理。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承租人妥善保留租赁合同、押金收据等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律程序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