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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小伙婚前买房加女友名分手后如何维权?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38

2016年10月,一位滁州小伙使用家里的全款在滁州市城南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考虑到该房产将作为婚房使用,经女方同意,将女友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然而,今年2月,两人因矛盾激烈而分手。尽管女方承认该房产是男方家人出资购买,但拒绝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那么,男方该如何应对?

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信息有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若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存在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在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买房产并将另一方登记在产权证上的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

在附条件赠与的情况下,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赠与合同才正式生效。从常理来看,双方购买该房产的初衷是为了建立婚姻关系,因此可以认为其中隐含了“结婚”这一条件。若最终未登记结婚,则视为条件未成就,此时未出资的一方应当将房产返还给出资方。

因此,男方在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出资证明、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后,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房产或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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