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物业费能否抵扣?
2006年7月,市民钟先生在市北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为2006年10月1日,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需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然而,直到2006年12月30日,开发商才通过电话通知钟先生可以收房,其给出的延期理由是银行未能审批贷款,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在此期间,钟先生一家只能租房居住,生活成本增加。因此,他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并同时补偿因租房产生的费用。然而,开发商却提出以免收一年物业费作为替代方案,拒绝支付租房费用。
开发商单方面提出用物业费抵顶违约赔偿,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物业费的减免涉及第三方物业公司,若要以此方式抵偿,必须征得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同意,且赔偿金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当。此外,此类赔偿方式更建议由购房者、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正式的赔偿依据,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