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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与儿子房产能否撤销?法院判决明确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82

案情简介:李某(男)与张某(女)于1998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1年3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屋赠与儿子小李。民政局审查后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张某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但李某反悔,拒绝办理过户。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理由是房屋尚未过户,所有权未转移,赠与人有权单方面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可能撤销相关条款。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可随意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建立在婚姻家庭关系基础之上的,与整个离婚协议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这也决定了其与普通赠与合同存在本质区别。一旦婚姻关系解除,若允许一方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将可能为一方通过离婚手段非法占有财产提供便利,不仅损害子女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因此,若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且无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变更或撤销该条款。

以上案例介绍了“说好的房屋赠给儿子”这一情形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希望通过此案例,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问题。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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