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应当依约定缴纳物业费
案情简介:业主以违建拒绝缴纳物业费被起诉
2005年10月26日,青年公寓业主刘某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青年公寓)》,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按期缴纳了2006年7月1日之前的物业费,自2006年7月1日共欠缴物业费5973元。业主刘某承认欠缴物业费是事实,并提出抗辩事由:第一,楼下的户主搭违建,人可以翻越违建进入被告家,致使被告夏天不敢开窗,没有安全感;第二,厨房的下水道向上漫水,把被告家的地板泡了;第三,被告的西边外墙下雨天渗水;第四,2011年8月份停水2周,给自己造成很大的损失。该服务公司多次催缴,刘某提出只要能把违建拆除,刘某愿意缴纳所有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故该物业服务公司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业主应当依约定缴纳物业费
刘某和物业服务公司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后,刘某应当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关于刘某提出的未尽到拆除违建、疏通厨房下水道、修补外墙渗水等义务为由而拒付物业费的抗辩意见,均不属于物业服务公司的合同义务,亦不属于物业服务公司的法定义务,故被告以上述理由拒付物业费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停水给其造成损失的抗辩意见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刘某的该部分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判决刘某支付物业费5973元的诉讼请求,并支付物业服务公司主张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违约金金3127.2元。
律师说法:业主违反约定欠缴物业费需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本案而言,刘某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理由都非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的义务,更不是法定义务,故此,刘某的抗辩请求得不到支持,在支付欠缴的物业费的同时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抗辩事由中提出的前三项损失可以向建筑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第四项损失可以另行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请求。
以上就是合肥合同王忠明律师关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应当依约定缴纳物业费”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都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