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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债务人死亡 债务并不消失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11) 浏览 149

案件详情:债务未清偿完债务人死亡

孙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二人婚生二子即孙甲、孙乙,孙某某在2011年自杀身亡,其生前在某初级中学后勤处工作。在自杀身亡前的一年内,孙某某先后以开办工厂、资金周转、业务经营、生活需要等各种名义向周边村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几十笔合计金额200余万元,其中不乏村民多年积攒的“养老钱”。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还款无望的情况下,孙某某自杀身亡,200余万借款本金去向不明。债权人们向张某某索要贷款,张某某、孙甲、孙乙均表示不继承孙某某的遗产,也不承担其生前的债务。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债务并未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认为孙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对孙某某生前的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孙甲、孙乙自愿放弃对孙某某遗产的继承,对孙某某生前的借款不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偿还?

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应由子女偿还吗?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现在,在部分人思维中还存在“父债子还”的观念,例如在法院审理的上述系列案件中,一些村民就认为孙某某的两个儿子孙甲、孙乙应当偿还孙某某生前的借款。事实上,由于孙甲、孙乙放弃继承债务人的遗产,那么孙甲、孙乙就不用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应由配偶偿还吗?《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债务人死亡时与张某某仍是夫妻,张某某又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张某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其未分享孙某某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有关证据材料,其仍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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