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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利息无证据,法院不支持利息诉求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13) 浏览 145

案情简介:
2011年,小梁因承揽房屋装修工程急需资金,向老梁借款。老梁于2011年8月21日和2011年12月19日分两次借款给小梁共计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但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时,小梁向老梁出具了两张借款借据。此后,小梁虽承诺会尽快偿还,但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小梁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1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梁双喜借款本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35元,被告承担165元。

律师说法:
口头约定的利息,需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虽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法院未予支持。在此提醒大家,若未将利率写入借条,仅凭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建议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如利率、还款期限等,以避免日后争议。如遇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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