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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任务完成后,双方就是否已经支付费用发生纠纷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26) 浏览 163

案情简介:承揽任务完成后,双方就是否已经支付费用发生纠纷

元某是油漆工,2015年2月底,某汽车修理厂找到元某,要求元某为某修理厂的汽车做油漆,包工包料,价格为150元/平方米,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双方达成协议后,元某一直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某汽车修理厂仅支付5,000元后,便再未按照约定付款,截止2015年11月15日,欠款共计62,785元,元某多次上门催要,某汽车修理厂拒不支付。据此,请求判令:1、某汽车修理厂向元某支付欠款62,785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汽车修理厂承担。某修理厂辩称自己已经全额支付费用,只是未能将之前的签下的欠条销毁。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

被告某汽车修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元某支付承揽报酬62,785元。

案件受理费6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某汽车修理厂负担。

律师说法:某汽车修理厂对其足额付款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元某作为油漆工为某汽车修理厂做油漆,包工包料,并由某汽车修理厂向元某支付费用,元某和某汽车修理厂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元某在按照事前的约定完成承揽工作后,有依约获得报酬的权利,某汽车修理厂应当按照事前的约定如实支付报酬。就某汽车修理厂的抗辩理由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某修理厂主张已经全额支付报酬,只是欠条未被销毁,则其对已经足额付款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某汽车修理厂未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足额付款,所以,某汽车修理厂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此,某汽车修理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承揽任务完成后,双方就是否已经支付费用发生纠纷”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承揽合同中,欠条存在的情况下,定作人若主张已经全额付款,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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