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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界定法律关系及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69

案情介绍:融资租赁合同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
甲金融租赁公司与乙造船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金额为3080万元,标的物为造船门式起重机。同时,双方还签订了《租赁设备委托购买协议》,约定乙造船公司有义务向甲金融租赁公司通报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7日内,将相关发票和提单(如有)等全套交易单据交付甲公司;此外,所有租赁设备装配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乙造船公司应向甲公司出具《租赁物件验收证明》等文件。

2010年5月中旬,乙造船公司向甲金融租赁公司融资3080万元,但并未实际购买案涉设备,也未向甲公司提供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物件验收证明》等材料,甲公司亦未对此提出异议。甲金融租赁公司与丙公司等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乙造船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及其他责任提供担保。

后因乙造船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租金,甲金融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造船公司偿付所欠租金15532594元及逾期利息31837元,并要求丙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的债权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并无租赁物的实际买卖行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意图仅为资金的融通及分期偿还,而非真正的融资租赁关系。由于甲金融租赁公司直接将融资款项支付给乙造船公司,该合同实质上构成企业间借贷关系。因此,法院确认甲金融租赁公司对乙造船公司享有11162582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并判令丙公司等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两个法律关系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若合同名为融资租赁,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法院应依据其真实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主体,包含买卖和租赁两个法律关系。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租赁物的买卖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案中,乙造船公司并未履行设备购买义务,也未提供相关单据,导致融资租赁关系无法成立。法院据此认定合同性质为企业间借贷,并支持了甲公司的债权主张。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条款较为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建议当事人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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