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长期酗酒家暴被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子女由女方抚养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四于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儿张小三,2002年6月27日生育儿子张小四。婚后感情尚可,但自2003年起,因张三经常酗酒,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1年后,张三酗酒问题愈发严重,且频繁在酒后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女儿张小三的日记中详细记录了张三多次酒后殴打母子三人的经过。
2012年1月5日,李四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张三提出双方协议离婚,李四遂申请撤诉。然而,张三事后反悔,酗酒和家暴行为愈加频繁。同年7月30日,张三酒后情绪失控,扬言要杀死全家。当日,李四母子被迫反锁房门躲避,张三强行踢开房门,对李四实施殴打,子女在劝阻过程中也遭到伤害。李四当晚两次报警,警方到场处理。
此后,李四为避免再次遭遇家暴,于2012年8月底带子女外出租房居住,与张三分居。同年9月21日,李四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由其抚养两名子女。张三在答辩中否认存在感情问题,亦不承认自己酗酒及实施家暴,坚决反对离婚,并不同意由李四抚养子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长期酗酒,多次在酒后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已严重破坏家庭和谐,且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子女张小三、张小四多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甚至直接遭受暴力,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风险亦不容忽视。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避免其继续处于暴力环境中,法院认为由李四抚养两名子女更为适宜。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张三与李四离婚,子女抚养权归李四,张三每月需支付抚养费900元。同时,法院规定张三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视子女,但探视前12小时内及探视期间不得饮酒,否则视为放弃本次探视权利,李四及子女有权拒绝其探视。
律师说法: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作出判决。
1.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劝阻、调解,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依法对加害人进行行政处罚。
2.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指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尚不构成犯罪,法院可对其进行训诫,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4. 根据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受害方)除可主张医疗费外,还可要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若因家暴导致伤残,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有被扶养人,还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凭证、病历及诊断证明等证据进行认定。
5. 法院在处理家暴离婚案件时,通常会优先考虑子女的权益,确保其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本案中,鉴于张三长期酗酒并实施家暴,对子女造成身心伤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