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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生子 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33

案情介绍: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与他人生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三与李四于2003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张三一次性支付李四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追究。然而,李四在离婚后发现,张三早在2013年5月便与案外人王五生育了一女。因此,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认定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导致婚姻破裂,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令张三向李四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对婚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离婚。李四在离婚后发现该事实,依法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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