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未办理手续,财产分割是否有效?法律解析
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四于199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多年,于2005年9月2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在婚前及婚后设立的15家公司股权、名下12套房产以及其他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该协议由张三与李四签名确认,但涉及其他股东的公司未获得相关案外人股东的签章。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对三家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但其余公司未办理变更手续,且离婚手续也未完成。2012年,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李四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名下的不动产,其他财产则另案处理。李四则表示,若要离婚,应按照2005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履行所有财产分割义务,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准予张三与李四离婚,并依法对双方名下的不动产进行分割,但未对涉及的公司股权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最终未能协议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2. 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属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符合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规则要素,因此应适用该条款。由于协议离婚的条件尚未成就,该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
3. 双方在未完成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依据协议对部分公司股权进行了变更登记,但此类物权变动行为并不等同于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只有在“协议离婚”这一条件实现后,相关财产分割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便存在部分履行行为,也不能认定该协议已生效。
综上,因双方未能完成协议离婚,故《离婚协议书》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未生效,法院依法对不动产进行了分割,而公司股权则未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