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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铺销售假酒,淘宝公司追责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9-02) 浏览 106

案情介绍: 淘宝店铺销售假酒被起诉

2009年,张三在淘宝网注册,开设网店销售酒类产品,其在注册时与淘宝公司签署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然而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张三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五粮液假酒,之后被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同时,淘宝公司认为张三违反了服务协议,淘宝公司为打击售假行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生相应损失,将张三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支持淘宝公司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通过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假冒的五粮液,侵害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权,已经违反了与淘宝公司之间的约定。张三在淘宝网上出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张三在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时,应当预见售假行为对商品权利人、消费者以及淘宝公司可能产生的损害。因此,淘宝公司要求赔偿商誉等损失的主张具有相应的依据。

律师说法: 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追究售假商家的违约责任

1.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签约经营者均有依法规范经营的义务,许文强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的五粮液,不仅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义务,也应当依约承担对电商平台的违约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也有权依法追究平台售假商家的违约责任。

3.商誉可以体现在商品、商标、企业名称上,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变现为实际的商业利润,具有显著的财产属性。商誉是经营者本身以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积极社会评价。

本案中,张三通过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假冒的五粮液,侵害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权,已经违反了与淘宝公司之间的约定。张三在淘宝网上出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张三在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时,应当预见售假行为对商品权利人、消费者以及淘宝公司可能产生的损害。因此,淘宝公司要求赔偿商誉等损失的主张具有相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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