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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及无效情形全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72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学界对格式条款的定义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界定,该条指出:“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这一规定,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对内容进行更改的合同条款。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有所不同,但其本质特征和法律属性基本一致,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 **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格式条款的大部分内容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这与一般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不同。
2. **稳定性和重复性**。格式条款一旦拟定,通常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具有稳定性。其重复性体现在条款的反复使用上。
3. **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与细节性**。广泛性指格式条款的要约面向不特定多数人;持续性指要约在一定期限内持续有效,除非合同制定者变更经营策略;细节性则指格式条款通常包含合同的全部内容。
4. **内容的客观性与科学性**。格式条款多由专业机构或人员制定,能够反映行业规律与特殊要求,经过长期实践与应用,具备一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5. **地位上的不公平性**。由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在经济或其他方面占据优势地位,其可能将条款强加于相对人,排除协商的可能性,形成“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同意签订格式条款;胁迫则是指一方通过威胁手段迫使对方接受条款。此类条款因违背平等自愿原则,损害国家利益,应属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若双方当事人串通一气,共同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条款亦无效。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类条款表面上合法,但实质上意图实现非法目的,属于“隐匿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格式条款的制定应遵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任何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民健康或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即使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

5. **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若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相对人义务或剥夺其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无效。例如,中介公司要求买受人在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总款2%的违约金,即为典型的加重责任、排除权利的无效条款。

6. **造成人身损害可免责的条款无效**。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法律禁止在合同中约定因人身损害而免责的条款,以防止因权利不对等而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例如,旅游合同中约定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导致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即为无效。

7.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条款无效**。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或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离柜概不负责”等,均属于无效条款。

8.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若格式条款中约定,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可免除其赔偿责任,该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9.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其内容或形式如何,均应被认定为无效。此类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在生活中,格式条款广泛存在于各类合同中,如旅游合同、商品买卖合同、服务协议等。若您在合同中因格式条款受到困扰,建议咨询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帮助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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