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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08) 浏览 164

一、格式合同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示范文本中嵌入不平等条款**。在一些常见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在空格或空行中预先填写内容,剥夺了合同相对方的协商权利。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开发商或中介机构可能在空白处直接填写相关条款,使买受人无法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

2. **店堂告示中的不平等条款**。部分商家在店内告示中规定了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己方权利的内容,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贵重物品请交总台保管,否则后果自负”等,实际上规避了自身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此外,一些促销活动的告示构成要约,却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具有解释权,明显不公平。

3. **格式合同文本中的不平等条款**。这类条款通常包括:合同签订地和争议解决地统一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所在地;违约金计算方式对合同相对方不利;质量保证期未按法律规定执行,且对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不合理,限制其选择质量检验机构的权利;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限制相对方的权利;部分合同规定违约后已交的保证金无法退还;不可抗力条款中未明确通知对方的时间要求,仅规定若干天内通知;在一些中介机构提供的合同中,中介方权利过多、义务过少,且免责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示,难以引起相对方注意。

4. **广告中的不平等条款**。一些广告内容构成要约,如商品销售、商铺招租、服务或工程项目推广等,但往往在不显眼的位置注明“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属于典型的排除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二、防止格式合同不平等现象的措施包括:

1. **严格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提供方应加强对《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签约、履约的意识。在拟定格式合同时,应遵循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尤其要确保对法定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期、“三包”义务等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免除自身责任。同时,应增强道德意识,避免利用优势地位设置“霸王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公正性。

2. **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格式合同提供方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可以请法律专家(如律师、法官)进行把关,从法律理论和实务角度审视条款的合规性;也可请行业协会参与审查,借助行业规范提升合同质量;此外,还可向相关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备案审查,确保合同符合监管要求。

3. **合理提示免责条款**。法律并未禁止免责条款的使用,但对其使用有明确要求。首先,提示应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若在订立后才提示,该条款可能无效。其次,提示方式应为个别公示,即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特定相对人进行明确说明。若相对人提出疑问,提供方应予以解释。在个别公示确实困难的情况下,才可采用公告公示的方式。最后,提示内容应足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如在合同封面显著位置标注,或通过字体变化、符号强调等方式突出显示。

4. **允许对方提出异议并妥善处理**。当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条款时,应认真对待并积极处理。一是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二是若条款不能满足相对方的合理要求,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允许其提出修改意见;三是当合同条款与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应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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