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定义及法律特征解析,保护弱势方权益的关键要点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常见的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均属于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合同公平、保护弱势一方的角度出发,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三方面的限制: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可能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解释;其次,如果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方的主要义务或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最后,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其本质和法律特征的准确理解。总体而言,格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单方拟订性**
格式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具有单方决定性和预先制定性。这与一般合同由双方共同协商拟定的方式不同。在法律实践中,格式合同的拟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由经济实力占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二是由企业或集团与交易对象共同参与制定;三是由与交易双方无关的第三人、具备专业知识或法律授权的机构,针对特定交易拟订。其中,第一种情况最为常见。
2. **不可修改性与重复使用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旦拟定,通常具有较长的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缔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完全接受,而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或协商。当事人在自愿表示同意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时,即视为接受合同全部内容。
3. **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与细节性**
格式合同的要约通常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具有广泛性;其效力持续较长时间,直至合同制定者改变经营策略为止,具有持续性;并且一般包含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需对方对条款进行修改,具有细节性。这种特性使得格式合同的承诺方具有不特定性。
4. **内容的规范性与定型化**
格式合同的内容通常具有规范性、完备性和定型化的特点。首先,其条款多经过长期实践与反复使用,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其次,其适用对象并非特定个人,而是面向所有可能订立合同的不特定主体;再次,格式合同的制定往往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由专门部门或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制定,能够反映相关行业的客观规律和特殊要求。
5. **一方在经济、政策、行政、市场等方面具有优势地位**
在格式合同的拟定过程中,通常由具有经济、政策、行政或市场优势地位的一方主导,相对方则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地位的不对等可能导致合同内容的不公平,甚至形成事实上的垄断,使相对方难以有效协商。
6. **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格式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呈现,便于使用和理解。虽然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格式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但多数情况下仍以书面为主。例如,美容美发合同在某些场合可能以口头形式存在,但这类合同的法律证明力相对较弱,尤其是在非正规场所,消费者往往仍可进行一定程度的协商,因此不能完全作为格式合同的典型代表。
7. **广泛应用于日常经济活动**
格式合同的核心特征之一是其反复使用性。正是由于这一特点,格式合同才得以预先拟定,否则其拟定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尽管有学者认为“反复使用”并非格式合同的专属特征,因为有些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而一些普通合同条款也可能被重复使用,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仍是其普遍存在的主要特征。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观点指出,任何事物都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能以特殊性否定普遍性。因此,即便存在个别非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也不能否认格式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