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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漏电致人死亡,房东是否需要赔偿?法院判决房东全责赔偿51万元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0) 浏览 178

出租房漏电致人死亡,房东是否需要赔偿?近日,松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房东孙先生需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尸检费等共计5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孙先生是本地居民,拥有一套位于市郊结合部的三室一厅一卫自建房屋。为了出租,他擅自将房屋分割为三个独立套间,并进行了简单装修,每个房间设施齐全。2008年3月,来自外省市的务工人员冯小姐与另外两位女同事分别以每月600元的价格租下其中一间房,租期为两年。

2008年6月25日晚上7时许,冯小姐在改造后的卫生间内洗澡时发生漏电,发出尖叫声。其男友何先生听到后,未经确认便强行踢开门进入查看,结果因触电不幸身亡。冯小姐则因触电昏厥,经抢救脱险。

警方调查后确认,该房屋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冯小姐使用热水器时发生漏电,导致其触电尖叫,何先生在营救过程中因同样漏电而触电身亡。法医鉴定也证实,何先生的死因符合电流损伤致死。

事发后,何先生的父亲何大伯认为,孙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未保障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侵犯了何先生的人身权,直接导致其因漏电身亡,因此要求孙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后,何大伯于2008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52万余元,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孙先生则辩称,虽然对何先生的死亡事实无异议,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先生的死亡是因热水器漏电所致。他认为何先生的救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应由冯小姐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擅自对房屋进行分割装修,并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即出租,增加了安全隐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作为出租人,其对租赁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房屋内设施的安全使用。根据承租人陈述,事故中的电热水器是由出租人安装,其过错直接导致了何先生触电身亡。因此,孙先生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何大伯因儿子去世遭受的精神痛苦,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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