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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及特点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必备知识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0) 浏览 122

一、格式条款何时无效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标准合同、定式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自19世纪以来逐渐发展形成,主要源于某些行业频繁进行重复性交易的需要,旨在简化合同订立流程。这些行业通常为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主导地位的企业,如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邮政、电信、保险、铁路、航空、公路运输和海运等,既包括公用事业,也涵盖一般大企业。

二、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要约对象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通常作为要约向不特定公众发出,只要合同相对方同意其内容,即可签订合同。
(二)条款具有持久性。格式条款一般经过充分研究和拟定,内容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
(三)条款内容具体细致。由于涉及交易的各个方面,格式条款往往内容繁多、条款详尽。
(四)由提供方单方面拟定。无论由企业自行制定,还是由行业协会统一拟定,格式条款通常以合同书、票证或其他形式出现,即使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记载,也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提出。但需注意,若格式条款是由政府部门拟定的,则一般不视为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使用与风险
使用格式条款的优点在于其简便、省时、高效,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然而,其潜在弊端也较为明显,即提供方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对己有利、对相对方不利的条款,尤其在消费者作为合同一方时更为突出。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如对方提出要求,还应作出相应说明。

四、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格式条款是否无效,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一旦合同相对方接受格式条款,即视为同意其内容,无论其是否了解条款的具体细节。但如果条款内容对当事人而言是根本无法合理预见的,或属于意外情况,且当事人若知晓该条款就不会接受,则此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外,若格式条款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如免除人身伤害责任或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也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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