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解析:定义与六大核心特点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0) 浏览 195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笔者认为,更准确的定义应为:“格式条款是指为重复使用或便利而预先制定的、由不特定第三人接受的、具有定型化特点的合同条款。”这一界定更全面地反映了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单方预先决定性。格式条款通常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该制定方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公共事业部门或企业。在某些情况下,格式条款也可能由国家机关制定,甚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合理分担交易风险。
2.形式标准化。由于格式条款旨在重复适用,因此在形式上趋于固定化和标准化。制定方在与不特定相对人订立合同时,通常只是机械地重复使用该条款,不因相对人的个体差异而进行形式上的调整,仅在相对人名称和合同标的数量等信息上有所变化。
3.相对人不特定化。格式条款的制定方是特定的,而其相对人则是不特定的,通常是分散在社会中的消费者。只有当某人明确表示接受或拒绝该条款时,其相对人才成为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4.相对人的附从性。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相对方如欲达成合同,通常只能接受,无协商余地。相对方的意思表示需附从于制定方的条款内容。
5.以书面明示为原则。为了使不特定多数人能够了解,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通常将其印制在书面文件中,或通过通知、声明、告示、价目表等形式加以展示。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被广泛接受的商事习惯虽可能构成格式条款的内容,却不一定以书面形式体现。
6.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格式条款的双方在经济实力上存在明显差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特定行业占据垄断地位,缺乏竞争对手。因此,其可能通过格式条款的使用,间接地强制相对人接受其提出的条件。尽管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交易中,经济实力的悬殊使得格式条款的使用容易引发利益失衡的问题。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对格式条款的制定进行监督,以维护交易公平,平衡垄断组织与普通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