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是什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拒绝的合同形式。因此,对于非拟定条款的一方而言,若不同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则无法订立该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以及出版合同等,均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广泛应用,源于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通常情况下,行业垄断、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交易双方对简便、高效的需求,促使其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采用。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除了导致合同整体无效的一般情形外,由于格式条款具有特殊性,《合同法》还规定了若干导致条款无效的情形。具体而言,若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该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某一或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余部分仍可继续有效。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因此提供方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嵌入合同之中。同时,由于接受方无法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容易产生对条款的不同理解。为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应优先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若存在多种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