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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及签订注意事项,保障自身权益必读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70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形下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同意签订该条款。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若存在欺诈或胁迫,另一方无法真实表达意愿,此类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合谋,以非法方式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该情形是指当事人通过合法行为掩盖非法意图,或表面上合法,但实质内容违法。此类行为并非真实意愿的体现,而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因此格式条款无效。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格式条款订立的基本原则之一。社会公共利益关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人民健康、毒害社会风气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即使双方同意,也应视为无效。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格式条款的内容或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则无效。此处所指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此外,合同中存在以下免责条款的,也属于无效条款: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同时,若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亦无效,依据《合同法》第40条。

二、签订格式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保障公平,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限制,签订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适当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且应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
“适当方式”通常指在合同中使用显著的文字、符号或字体等手段,引起对方注意。
2. 若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无效。
3. 格式条款若符合以下情形,亦无效:
–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对于涉及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5. 对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若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6. 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内容不一致,应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7. 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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