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什么?订立格式条款的规则与法律解读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在国际上,这类条款通常被称为“标准条款”或“合同的标准化”。格式条款广泛应用于多个行业,如电信、房地产与物业管理、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和超市等。
二、订立格式条款的规则
格式条款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其拟订方缺乏与相对方的协商机制。为此,《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订立设定了相应的规则:
(一)格式条款的拟订者,即经营者,在事先拟定条款时,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贯彻公平原则,平衡其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在此基础上考虑自身盈利目标,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同时,格式条款的拟订者还应依法履行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确保条款内容被对方充分理解,真正体现公平性。
(二)各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关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由于格式条款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例外,其适用不应无限制地扩大。只有在符合国际惯例或我国行业惯例,或因行业经营需要而适用的情况下,才可使用格式条款。此外,还应在理论与实践中明确区分格式条款与“示范条款”。后者是由政府机关或行业组织制定的,用于指导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参考选择的合同范本。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格式条款的案件时,应严格依照《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判断条款的效力,查明案件事实,公平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需特别注意两点:一是格式条款中若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权利的内容,除非属于国际惯例中必须具备的免责条款,否则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二是对于双方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情况,应适用特殊的解释规则,即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拟定方的解释,以实现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