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定义及法律限制方法解析
一、格式条款的含义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通常用于重复使用。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在合同订立前拟定的,而非基于双方协商形成。通常,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是长期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可能是政府有关部门为这类单位制定的通用条款,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单方面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哪一方先提出合同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始终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其次,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制定的,而非一次性使用。固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通常会将合同条件标准化,以便在与不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重复适用。这种重复使用性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特定的,而接受条款的相对人则为不特定的群体,即在该商品或服务需求范围内的人。同时,格式条款的使用有助于减少交易中的谈判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
再次,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和附合性,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方不会与相对方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相对方也无权修改条款内容,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因此,格式条款也被称为标准条款或附合条款。是否能够协商条款内容,是格式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之间的一个根本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常使用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来订立合同,但并非所有事先拟定的条款都属于格式条款,例如通过示范合同订立的情形较为常见,但其是否构成格式条款需具体分析。
二、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的格式合同包括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为维护合同公平并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三方面的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应当将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明确标示,并在对方要求时作出解释。
第二,若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提供方主要义务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则该条款无效。
第三,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以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