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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要求及制作人应尽义务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13

一、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说明时,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解释。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别要求:
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未经对方协商,且对方无法与提供方进行修改,因此,提供方在拟定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得将全部义务和责任转嫁给对方,而将全部权利据为己有。根据《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除因存在其他无效情形而无效外,若其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亦为无效。
第二,提供方应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无法对条款内容提出修改,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因此,提供方应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其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若对方提出说明要求,提供方必须予以解释,以便对方在充分了解条款内容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若未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虽已提示但未按对方要求说明,相关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格式条款制作人的义务
(一)公平拟约义务
公平拟约义务要求格式条款的制作人在拟定条款时,应基于公平原则和合同类型,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预先设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分担合理。由于格式条款具有单方性,其内容通常由一方预先拟定,且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与对方协商,因此,制作人负有确保条款公平的义务。在中国,一些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领域,如邮政、运输等行业,常使用格式条款,而部分条款的不公平性已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例如,邮寄包裹时,若使用邮局提供的包裹箱,客户需预先支付箱费,且在称重时该箱重量也被计入计费,导致客户重复付费,而相关费用在包裹单上未明确标注。此类重复收费行为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二)提醒义务
提醒义务是指在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方应提醒对方注意其中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使其在了解条款内容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接受合同的决定。免责条款是指完全免除提供方某一方面责任的条款,而限责条款则是指限制提供方责任范围或减轻其责任程度的条款。

(三)说明义务与附随义务
说明义务要求,当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限责条款进行解释时,提供方应按照要求作出说明,确保对方能够理解条款的内容与法律意义。此外,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若格式条款提供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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