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分析与法律特征解读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判断标准,可将拆迁划分为公益性拆迁与非公益性拆迁。公益性拆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服务于整个社会,通常体现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往往需要大量财政投入,其经济性质多为不营利或基本保本。在公益性拆迁中,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作为一方,与拆迁户作为另一方,显然处于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状态。虽然政府部门出于公共利益进行拆迁使用格式条款看似合理,但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并不成立。法律的最终目标在于保障个人的最大自由,强调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因此,拆迁户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受到宪法精神的违背。格式条款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在交易方式较为固定、普遍遵循的情况下,提高交易效率、简化流程、降低成本,而非以一方的强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公平与正义。对此,《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要求作出说明。若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则该条款无效。
二、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 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相对方无法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也无权对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
2. 规格化、定型化。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统一性和固定性,通常形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框架,除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及标的数量等个别要素外,其余权利义务均已定型。一旦制定,格式条款将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并适用于所有不特定的交易对象。
3. 对象广泛、重复使用。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具有广泛性,即只要与该条款提供方发生交易,均适用同一条款。其重复使用性体现在条款在一定时期内被多次采用,而非仅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交易而专门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