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如何撤销格式条款及正确解释方法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30

一、格式条款的撤销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所列情形,或者由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关于格式条款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的问题,允许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格式条款进行变更或撤销,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然而,我国的格式条款多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而现实中法院的权威性相对不足。若法院直接宣告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实践中操作和执行难度较大。此外,一旦格式条款在个案中被宣布无效,该条款将永久失效,这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被行政机关接受。因此,采用变更或撤销的方式,不仅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也给予法官更大的裁量空间。在具体情形下,法官可以选择依据《合同法》第40条宣告条款无效,也可以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请求,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存在多种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内容不一致,则应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

1. 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因此在解释时应以一般可能订约者的合理理解为标准,而非个别消费者的特殊理解。这种解释方式有助于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普遍适用性,体现对多数人利益的考量。

2. 对条款制作人作出不利解释。由于格式条款通常由一方单方面拟定,其内容可能偏向于条款提供方的利益。为防止条款制作人利用模糊或不明确的文字损害消费者权益,或通过不合理解释维持自身经济优势,法律规定在条款含义不清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以更好地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在一般合同中,若个别协商条款与通用条款存在冲突,协商条款通常具有优先效力。但在格式合同中,由于非格式条款往往是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因此在两者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以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