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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定义与法律规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84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具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体现了现代生产经营活动追求高效、低成本和高效益的特点,也反映了专业分工带来的复杂性和科学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在各类交易中日益普遍,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法律行为或缔约行为呈现出较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其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频繁发生,企业常借助格式合同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工具;最后,现代生活中大量重复性的生产与消费关系,促使企业和消费者都希望简化缔约程序。

格式合同因其制定方通常处于优势地位,容易在条款设置上偏向自身利益,损害消费者权益。常见的有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这些条款往往对合同风险和负担的分配不合理。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格式条款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原则。若格式条款内容显失公平,相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2. 格式条款的订入需遵循特殊规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以确保相对方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承诺。

3. 格式条款的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一旦相对方承诺,合同即成立。但合同要产生法律效力,还需满足一定条件,即不得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4. 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本质上仍属于合同条款,应遵循一般合同解释的原则。但由于其特殊性,解释时应特别注意,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存在不一致,应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因该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 恶意磋商。如果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之名,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进行恶意磋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欺诈行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范围较广,包括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违反初步协议或附随义务等。若因这些行为导致对方受损,过错方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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