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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未通知签约 能否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118

案情简介:房地产公司未通知签约

2010年1月5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原告王某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原告王某认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修建的某某项目Ⅵ组团1号楼2单元7层706号住房,建筑面积约为112.78平方米,单价为946.00元/㎡,总价106736.00元,认购定金10000.00元,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第3项约定,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定金10000.00元;工程建设到主体工程三楼时支付到总房款50%,主体工程封顶支付总房款90%(或采用按揭付款);竣工验收合格时付完尾款移交房屋。第三条认购条款约定,1、买受人须在接到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电话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携本《认购合同》、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收入证明、收款收据等原件,到本项目销售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如买受人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将买受人所认购商品房自行销售同时所交认购定金不退。2、交房时间2011年12月30日前,如遇堵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交房时间相应顺延。交房标准及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7、买、卖双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若因买受人原因终止合同,买受人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如出卖人原因终止合同,出卖人应双倍返还买受人所缴纳定金。当日,原告王某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定金10000.00元。2015年10月29日,原告王某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交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民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合同的签订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并且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损失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合同,因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履行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本案中,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而且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王某虽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就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进行约定,故王某诉请判决被告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公司未通知签约 能否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买卖合同”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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