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应注意什么,怎样解释格式条款?
一、签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应注意什么
格式条款合同是规范及解释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的效力基础。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免责条款订人合同的条件。
格式条款提供者做出要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能起到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的方式。判断其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时,应当依据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1、文件的外形。从文件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公告等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在这些提醒方式中,应当尽可能采用个别提醒其注意,不可能采用个别提醒方式的,应采用公告方式。
3、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起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
4、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
5、提起注意的程度,即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合理注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应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起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换句话说,应向相对人提供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认真考虑格式条款。
二、怎样解释格式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该条实际上确定了下列三个解释原则: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规定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
2、在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出现当事人双方解释不一致的情况下就作出对使用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而是在格式条款的规定含糊不清的情形下才适用这一解释规则。
3、在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的规则。所谓非格式条款,是指不是由一方未与对方协商而事先拟定的,而是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之后订立的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并且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发生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即以非格式条款为准。这是因为,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协商后订立的条款,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并且具有具体性,能够区别于其他的合同。而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有可能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意志,并且是为向不特定的而重复适用而拟定的,不具有具体性。所以,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