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中的欺诈与胁迫问题解析及法律规定
一、可撤销合同中的欺诈问题
1. 欺诈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订立合同。欺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效果,既可能涉及刑法,也可能属于民法范畴。在刑法上,欺诈行为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还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而在民法中,欺诈行为则分为三种情形:第一,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第二,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第三,其他类型的民事欺诈,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民事行为无效。例如,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同样适用此类规则。
2. 构成欺诈的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欺诈方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其目的是引导对方订立合同,而非过失所致;其次,欺诈行为表现为对合同订立相关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隐瞒;再次,欺诈行为必须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第三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构成合同撤销的依据;若一方当事人利用第三人的欺诈行为订立合同,则该合同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最后,被欺诈方因对方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订立合同,即欺诈行为与合同的成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可撤销合同中胁迫的法律规定
胁迫是指一方以非法手段威胁对方,使其在恐惧心理下订立合同。尽管被胁迫方存在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实意愿,因此被胁迫订立的合同仍属于成立的合同,但具有可撤销的性质。若胁迫行为涉及暴力手段,如强行按捺他人手指进行盖章或签字,此种情形称为“绝对强制”或“人身强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根本未成立,不能按照可撤销合同处理,而应直接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因此,“绝对强制”和“人身强制”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