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及显失公平的认定条件解析
一、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 可撤销合同的定义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愿达成的合同,但由于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后,其法律效力将被终止。一旦合同被撤销,其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销并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第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第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第五,因一方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一方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其付出的代价。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对价不足。对于无偿合同而言,由于不存在对价关系,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情形多出现在有偿合同中,尤其是在交易过程中。
(2)主观要件
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要求合同在对价不足的同时,还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瑕疵。如果合同虽然存在对价不足的情况,但当事人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且意思表示无瑕疵,则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之所以允许存在恩惠性质的有偿合同,正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因此,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即使对价不充分,也可以视为公平的合同。只有在对价不足且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合同才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意思表示瑕疵可能源于另一方的不正当影响、利用对方缺乏经验,也可能因一方自身的误解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