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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与胁迫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区别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11

一、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欺诈或胁迫订立的合同,根据其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可分为两类处理:一类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另一类是虽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仅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之所以将其视为可撤销合同,原因如下:

首先,即使某些欺诈行为给被欺诈人造成了一定损失,这种损失可能并不严重,被欺诈人仍可能认为合同对其有利,并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例如,若被欺诈人希望获得合同约定的标的物,那么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其才能依据合同要求欺诈方按约定交付标的物,以实现其订约目的。若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欺诈人将无法主张此类权利。

其次,将此类合同视为可撤销合同,更有利于尊重被欺诈方的真实意愿,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虽然欺诈属于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本质上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外界往往难以准确判断,若被欺诈人未主动提出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不会主动干预。

再次,从对受害人的保护角度来看,在许多情况下,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比要求其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更为有利。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其中赔偿损失还可以涵盖约定的赔偿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将无法主张基于有效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约定赔偿、期待利益损失及定金双倍返还等。若将所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均视为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在未被请求的情况下主动宣告合同无效,剥夺了受害人选择更有利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利的。

因此,我国《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第58条进行了修改。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是否撤销合同,或请求变更合同内容。若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若认为适用违约责任更有利于其,则可在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要求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则可请求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这种处理方式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更有利于其权益的保护。

二、欺诈与胁迫的区别

欺诈与胁迫虽然都是故意行为,但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区别:

(1)在胁迫情形下,当事人因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其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在欺诈情形下,当事人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但因受欺骗而未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2)胁迫的内容通常不会成为合同的条款,而欺诈的内容则可能直接构成合同的条款。

(3)胁迫只能通过积极行为实施,如威胁、恐吓等;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行为,如虚假陈述,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如隐瞒事实。

(4)胁迫行为可能来自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欺诈行为则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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